关于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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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审查内容如下: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审查的内容有收养人是否有抚养的能力、是否年满三十周岁、是否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以及是否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法律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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