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收养要满足的条件: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了事实的抚养、教育关系,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认知;
(3)没有
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