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由于他人暴力行为导致的或者由于意外因素遭受的人身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从工伤的基本原则出发,工伤应当仅包括那些因工作造成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理论上讲,受第三人的暴力伤害不是工伤,被害者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是,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比如某工作岗位的职工,由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一些人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这些人因此怀恨在心,对这一职工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导致这一职工的人身受到伤害。如果不将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势必挫伤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从以人为本的思想出发,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安全。考虑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可能受到各种意外伤害,例如,因地震受到伤害,因施工工地上的建筑物掉落受到伤害等,《工伤保险条例》均将其纳人工伤的范围。
针对工人因职业侵害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由于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只要劳动者的受伤行为与履行职责相关,我们就可以认定其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同时,“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外出期间的休息时间。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