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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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日常被安排加班的,单位至少要支付一点五倍的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加班且无补休的,至少要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至少要支付三倍的工资。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的加班费为标准工资的1.5倍,即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计算。工资基数则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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