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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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费要提交的证据: 1、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工资条等证据; 2、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比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证据票据或者住院、上学的大额开销的相关票据。 只有通过上述证据,才可以证明有变更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公民更改姓名的手续有:1、变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2、向派出所户籍科提交规定的材料,派出所经过调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3、更改名字的审核结果完成后,派出所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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