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小股东具体是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起诉相关股东、董事或高管人员,如果30日内未起诉,股东可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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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指的是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因其持有公司股权而享有股东权利。因小股东的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股东会层面难以产生较大的影响力,但小股东仍然是股东,其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股东权利就是各项股权的集合,具体表现为: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异议回购权、撤销权等等。具体如下: 1、表决权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 3、查阅权 4、提案权 5、质询权 6、撤销公司决议和宣告公司决议无效的诉权 7、代表诉权的提起权 8、解散公司的诉权 9、利润分配请求权 10、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11、新股优先认购权 12、异议股东退股请求权 13、股份转让权上述各种权利,是股东作为投资公司的权利集合,也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
小股东权利有: 1、有权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事项; 2、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事项的权利; 4、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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