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彭小姐的门面,(彭小姐花5万元从张小姐手里接来的,张小姐和房东签的合同,张小姐答应明年帮助彭小姐签下合同,否着退回彭小 姐的转让费),我因为一些原因,不能经营,把房子及屋内设施以一万元转给王小姐了,现在房东不租他们了,理由是张小姐违约转让门面了, 王小姐要彭小姐赔偿他的一万元转让费并告她诈骗(因彭小姐与王小姐签合同时签的是张小姐名字),彭小姐要我赔偿王小姐的一万元,说是 我让她这么签的,(因当时她们签合同时,我认为原合同是张小姐的名字,彭小姐签字是无效的),我应该赔王小姐的转让费吗?我该怎么应 对这件事呢?(我和她们没有任何的签字证明,都是口头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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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 案情: 2005年7月12日,潘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书》,委托方为潘某,代理人为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人为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合同签订当日,潘某与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了汽车租赁代理交接手续,载明车型为帕萨特轿车,牌号为 AE3545,代理期限一年,租金标准为每月6500元。图表说明车辆正常完好,齐全有效。 7月14日,租赁公司向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为该车投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潘某将保险费3110.02元支付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接车后安装了 GPS,安装费用2760元,并将车送修,更换了B5压缩机、干燥瓶、膨胀阀、喇叭、发动机皮带等配件,维修费用共计2880元。潘某将车交给租赁公司一个月期限届满后,租赁公司扣除维修费用2880元、GPS安装费用2760元,付给潘某租金860元。 同年8月17日,租赁公司与杨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交给杨某AE3545号帕萨特轿车及潘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登记及交接表载明,每日限驶里程260公里,每日租金400元,租赁期限4天。8月21日,杨某驾驶该车行驶在某高速公路33公里+500米处车头冒烟着火。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认定起火点位于右前轮正上部引擎盖内发动机,结论为火灾原因不明。公安局火灾原因认定书载明:意外原因。潘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 判决: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潘某损失153000元。案件诉讼费用5941元,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租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几种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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