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案是否应该受理,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张某并没有要求离婚,而仅是要求王某给付扶养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矛盾,属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如法院已经受理,则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受理,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无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一定数额的扶养费,故应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理由是:张某的起诉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诉的几个要件,具备诉权。且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离婚为提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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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财产,婚前购买股票所用的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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