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就涉及执行的问题。关于行政拘留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关于罚款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相当多的属于流动人口,让其自行缴纳罚款,往往会逃之夭夭。如果动用警力去追讨,成本过高;如果不追讨,处罚决定无法落到实处,影响法律的效力和严肃性。另外,有的案件,罚款数额很小,当事人对处罚又没有异议,有的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如果一定要让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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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公安机关对违法情节轻微的相对人,通过告诫和谴责其行为违法性的一种处罚方式;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法相对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额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行政拘留。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公安派出所是可以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在本辖区内所设立的地方派出机构,代表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的治安事项进行管理,拥有有限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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