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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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买房离婚时的分割是: 第一,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请求法院判决。 第二,登记在一方名下,可以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前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上了登记一方名字的,则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共同出资的,房子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怎么处理房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如果另一方无法证明共同出资的,则离婚时该房产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归这一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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