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年房产的增值部分,您的配偶是没有权利分割的。但事实上由于您08年没有出售房产,所以对房屋的价值是无法评估的。由于判决依据必须是真实可确定的,所以不能以同类地区某一套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来衡量您所有的房屋,而只能以02年的购房家和离婚时的房屋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房屋的增值比例,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考虑增值比例)作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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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如果房子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首付且登记在付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以共同的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计算分割增值财产。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的增值部分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在离婚的时候,婚前房产增值部分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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