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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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的规定包括:可达成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变更,同时约定变更抚养权后抚养费支付等;可向法庭提供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由法院判决抚养权是否变更,即一方由于患重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可更改抚养权,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更改抚养权,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可以更改抚养权。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三、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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