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由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进行。重估的方法:(一)对以国家实行指令性和指导性价格的通用标准产品,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现行基本价格法”。根据1984年、1990年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令性和指导性价格,确定资产的重估价格。(二)对实行价格多轨制和价格已经放开的产品,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物价指数法”。即以各类产品(设备)1990年价格分别较不同年份(1984~1989)价格的上升指数为基础,并考虑技术状况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重估价值的增长系数。1983年以前(含1983年)购建的资产,以原帐面价值乘1990年比1984年的价格指数。(三)对少量特殊的、价值量较大的非标准设备或企业自制无价的非标准设备和经过多次技术改造后的设备,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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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评估的难度和方法各不相同。首先,股票交易相对正常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基本上可以作为评价股票的基本依据。但是,在股票市场发展不完全情况下,股票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其价值不能完全取决于股票市场的异常价格,要以发行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盈利能力来判断。
盗窃物品的价值,按照下列方法认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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