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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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需要的资料:如果还没有购买商业保险,那么在填写保单的时候,只要写上受益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就可以了。如果已经购买了保险,想要增加受益人,那么要拿着保单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保险公司办理增加受益人的手续。
保险受益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所需要的资料仅包括姓名以及身份证号;增加受益人的,需要携带保单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办理增加受益人手续。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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