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合同。 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兼顾承租人。 一般来说,拆迁人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合同,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交付检验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公房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从而确定各自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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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产权拆迁需要共有人签字。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才能对房产进行处分;共同共有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对房产进行处分。
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分配拆迁安置费要看情况。如果是租赁的私人房屋,房屋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可以要求分配拆迁安置费,但可以获得相应的租金退还或补偿。如果是租赁的公房,按照各地的拆迁政策,可能可以分配拆迁的安置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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