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据此可知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报警解决。 但是如果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转而采取报警处理,也很有可能因为事故证据材料的灭失而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从而给当事人获得救济带来困难。 因此,如果自行处理上述交通事故,建议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记录下列事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经过及具体接触部位。最后双方签字确认,为今后明确赔偿责任、解决事故争议保留有效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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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自行处理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按照快速处理的要求先行将车辆撤离现场。 (二)车辆撤离前,查验对方的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卡,并记下对方的联系方式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号。 (三)对于损坏的财产,比如车辆碰撞的部位要有基本的了解。等等。
处理交通事故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1、被车撞后,应第一时间打开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识,防止后车追撞,保障车内乘客以及车辆的安全; 2、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就需要报警等待交警来定责; 3、拍照取证; 4、双方就可以各自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时报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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