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据此可知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报警解决。 但是如果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转而采取报警处理,也很有可能因为事故证据材料的灭失而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从而给当事人获得救济带来困难。 因此,如果自行处理上述交通事故,建议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记录下列事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经过及具体接触部位。最后双方签字确认,为今后明确赔偿责任、解决事故争议保留有效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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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自行处理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按照快速处理的要求先行将车辆撤离现场。 (二)车辆撤离前,查验对方的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卡,并记下对方的联系方式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号。 (三)对于损坏的财产,比如车辆碰撞的部位要有基本的了解。 (四)自行处理中.如果数额很小,不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则可以在双方协商处理的情况下不报警。 (五)自行处理中,最重要的文件是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书。
处理交通事故有七个注意事项: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及时申请事故车辆财产保全;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检验结果两日内将其交给当事人;最好请律师索赔;交通管理部门需检查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等;不要轻易签署比法定金额低很多的调解书;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十日内,对现场交通事故进行勘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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