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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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可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情形如下: 1、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2、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第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六、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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