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房屋可以分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流程如下: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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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4、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5、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6、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
房屋初始登记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收件。公房登记确权、统管房确权、私房确权需提交的证件有所差异;3、初审。工作人员认真审查证件是否齐全;4、实地复核调查;5、科长对转来的申报证件、资料进行审查;6、所长或分管所长进行终审;7、缮证;8、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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