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7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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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备案规定是: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如下: 1、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政府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 3、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4、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书面发给每个业主。 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 6、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7、业主委员会选举后,将相关内容报送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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