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五)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六)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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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产许可证办理时所需要的文件:1、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2、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船舶生产许可证归市交通局办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交通局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市。市交通局、委根据省交通厅授权和有关规定,考虑本地区及相邻地区船舶修造能力和运力的情况,核准后发给船舶生产许可证,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方可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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