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对于国家规定人工流产休假天数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一般规定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针对人工流产休假天数规定是怎么算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女职工流产假的天数具体规定如下: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享受十五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满四个月及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享受四十二天的产假。
关于年休假的天数的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单位需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