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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包括下列事项: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出资方式时间;董事会组成职权;法人;监事会组成职权;利润分配;解散、清算;通知;其他。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无效。 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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