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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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多伤残等级计算:实际伤残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乘以赔偿责任系数乘以(最高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加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残疾赔偿金总额按照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责任系数是指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在事故中所占的比例,如果对方负全部责任,则为100%。与具体伤残等级相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分别为:1级:100%,2级:90%,依此类推。残疾补偿附加指标:二级10%,三级9%,以此类推。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
残疾人保障金应当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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