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针对破产第十四次开庭复议稿,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离婚第四次开庭不一定会判离婚。因为人民法院判处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那么可以让有关的组织先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原告在没有新证据、新理由的情况下,第一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可以第二次起诉。 所谓的六个月的期限是对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起诉的时间上的限制,是第一次判决以后,6个月内原告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