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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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根据社保法规定,办理退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满15年,只要达到这两个条件就可办理退休。 3、所以如果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经济情况不想再缴费,可申请办理暂停缴纳养老保险手续。但不缴养老保险对本人是会有一定的影响的,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医疗保险,建议如无很特殊的情况,最好不要停缴养老保险。
办理农村养老保险转移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等材料到本地农保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由农保管理机构审核转移至县级管理机构,县级管理机构确认后同转移地管理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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