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是由原告代缴,最终败诉方需承担全部费用。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离婚诉讼途径的选择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起诉至法院或是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分配与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起诉至法院; 另一种情形为协议离婚诉讼,此种方式的采用对于经常居住地与长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特别是两地相距较远时,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可选择于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调解结案。这种方式的采用避免了当事人急于离婚而须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的长途奔波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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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通知原告一方预交诉讼费。离婚案件审理之后,法院按照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原则确定承担诉讼费的一方,如果缴纳诉讼费后原告又撤诉的,法院只返回一半诉讼费。
诉讼费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败诉人负担; 2、按比例分担; 3、协商负担; 4、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离婚案件一般都是协商负担,或者直接由法院决定由哪一方进行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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