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是由原告代缴,最终败诉方需承担全部费用。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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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通知原告一方预交诉讼费。离婚案件审理之后,法院按照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原则确定承担诉讼费的一方,如果缴纳诉讼费后原告又撤诉的,法院只返回一半诉讼费。
诉讼费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败诉人负担; 2、按比例分担; 3、协商负担; 4、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离婚案件一般都是协商负担,或者直接由法院决定由哪一方进行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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