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洛渡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报告》(以下简称《概算报告》)是在2001年12月完成的,其法规依据是国务院([1991]第74号令)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是该条例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06年,上述移民安置条例得到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在补偿费用上标准有所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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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建设中的征占土地分两类。一类是塔基用地,这是永久性征用,由电力部门给农民以征地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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