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洛渡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报告》(以下简称《概算报告》)是在2001年12月完成的,其法规依据是国务院([1991]第74号令)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是该条例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6年,上述移民安置条例得到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在补偿费用上标准有所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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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标准补偿补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同意,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即绝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今后都是统一按照1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助。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2、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根据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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