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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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但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该转让行为对抵押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 2、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后,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替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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