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交通事故认定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只能对错误非常明显的认定书予以纠正,因此当事人完全寄希望于对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专业优势的法官来纠正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很难的;其次,当事人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让当事人举证证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有错误,并非易事,因为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及对证人的调查等方面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门在诉讼中并不出庭质证。另外,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和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所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很少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程序违法或责任认定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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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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