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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023-04-03 17: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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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3 回复

专业分析: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五)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六)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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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可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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