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员依据规定申请支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住房补贴计划、个人购房申请书、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转业复员命令等有效证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对尚未购买住房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对已购买住房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对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对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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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以凭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发票或购房付款收据,每年提取一次住房补贴。贷款购买住房的,在贷款期限内,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借款合同,每季度提取一次。配偶提取住房补贴时,应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办理提取手续。
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军务部门或者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后,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必须在指标内,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在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时,应当确保转业复员人员,重点安排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优先保障单位房不足和资历较长、接近退役、夫妇两地分居或者双方单位尚未解决住房、配偶在地方已获准购房并落实住房补贴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后,按照上级批复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拨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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