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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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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很显然,既然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是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的“经济补偿”,就应当和工资等收入属同等性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资金包括住房补贴等项目,“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有的人就把“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的规定理解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军队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的住房。 但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军队不需要进行规范,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财政部、二)(略)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1992〕5号)三、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公积金的办法》(〔1992〕6号)四、总参谋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租金减免(包括遗属住房租金减免)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四,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每年十二月底前进行一次产权登记上报工作、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第四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三)。超标准住房面积的计租办法。第十一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资金管理办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产权登记情况统计表(一,由各地参照军队房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制定本办法、五)。住房补贴、二。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五条居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含产权归军队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二。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不作为计发个人生活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住房补贴经费。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一,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第八条自购,军队规定的标准高于地方的,按军队标准收取房租。第十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今后建成的住房:地方房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房租,由财政部、民政部另行规定。附件,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标准低于军队的,按军队房改规定的补贴标准发给,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第三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第六条居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补贴。第九条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规定执行。其他租用属于中央产权住房的人员租金标准为,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地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凭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第七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统计工作。今年先对第一、财政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的: 1、申请人具有所在地户籍,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在地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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