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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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签订协议双方的个人信息,被抚养人信息,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双方签字,协商日期即可。按照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为:1、有固定收入者,其给付标准为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如子女数目为两个以上,其给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者,给付标准可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或当年总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者,可根据实际适当降低或提高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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