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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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书上孩子的抚养权能改,可以协议变更,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并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
只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婚内协议书是可以约定孩子抚养权的。夫妻双方想要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协议,这样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总的来说,婚内协议书可以约定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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