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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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其他。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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