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他待遇。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参加国内工伤保险的单位外派劳务或者到外国承包工程的,应当到劳动部办理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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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种赔偿。如下:1、丧葬补助金是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职工死亡失去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员工在国外工伤有赔偿。国外工伤赔偿规则如下:外派职工依照当地工伤保险,国内保险关系中止。因此、中止期间,员工在海外发生工伤,海外单位按照当地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国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外派职工不参加境外工伤保险的,国内保险关系不中止。相应,即使员工在海外发生工伤,工伤认定和赔偿按照国内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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