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本单位从业人员借用给其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二)在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从业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建设工程造价;(四)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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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建设工程附属行为有:不具备从事资格的个人;以等级高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以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合资等方式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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