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二、异地贷款。户籍在我市但在就业地(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同时进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的,职工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以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情况下,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五、完成贷款发放的时间。借款人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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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石家庄公积金已停止发放异地贷款。石家庄市公积金中心在市内五区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统一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缴存办法》《提取办法》《贷款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切实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要求,充分发挥好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自住住房的保障性作用,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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