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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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医疗补助金的具体补助金额具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缴纳保险时间没有达到五年的员工,其因伤获得医疗补助金的补助率为百分之六十,总共的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员工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缴纳保险时间在5年到10年之间的,其补助率为百分之六五,超过十年未满十五年的,其补助比例为百分之七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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