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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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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社会救助原则如下: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支撑底线、应急困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建设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前两个所列行政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和审查,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协助社会救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社会救助资金。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的互联和资源共享。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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