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工亡待遇规定第十条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父母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65周岁以上至70周岁之间的计算120个月;70周岁以上的计算60个月;子女按照年满18周岁失去供养条件的余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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