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一)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二)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工的;(三)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五十的;(四)临时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五)使用合同期满的被派遣职工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前款第一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单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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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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