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是开设者不直接参与赌博,以收取场地费、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 2、是开设者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机、老虎机或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 3、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第一种、第二种形式九十年代比较常见,现在主要是第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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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行为包括:开设经营赌场,接受参赌者的投注;提供赌场的场所、工具与服务,通过抽头渔利、收取佣金或高额的场地费、设备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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