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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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此外,委托书一经签订就有效,除非委托事项违法。即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拍卖委托人在拍卖委托中的义务: 1、对拍卖人介绍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委托人自己也不得参加竞买; 3、按照约定或拍卖法的规定,将佣金支付给拍卖人; 4、委托人按约定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完成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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