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二)组织或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西沱历史名镇民族传统文化;(三)组织西沱历史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四)组织开展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五)受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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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有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其中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各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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