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6年6月1日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3个月。2016年9月医疗期满,按要求我需要回单位上班,但病还没好。请问,还能否接着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并不是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只能享受的一次性权利,医疗期本身有一定的计算周期。你从2016年6月1日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3个月,则从2016年6月1日到2016年12月30日期间,你可累计享受的病假时间为3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起(即6个月计算周期结束),你可以重新享有3个月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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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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