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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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